就字面而言,神蹟似乎應該歸類在神的顯現當中,但在這裡特別把它獨立出來是要強調神會使用超自然的方式來干預事情的進行,聖經也清楚的記載神藉著神蹟啟示祂自己,因此神蹟也是啟示的一種媒介[1]。在申命記當中有一段經文可以作為基督徒對神蹟應該有的認識:
(申命記 4:34-35)「34 神何曾從別的國中將一國的人民領出來,用試驗、神蹟、奇事、爭戰、大能的手和伸出來的膀臂並大可畏的事,像耶和華你們的神在埃及在你們眼前為你們所行的一切事呢?35 這是顯給你看,要使你知道唯有耶和華他是神,除他以外,再無別神。」
神蹟的目的是要彰顯神,是要人知道耶和華是獨一的真神,換言之,神蹟的目的也是指向神自己,特別指向神的救贖大能 (如同神救贖以色列民出埃及),在現代的世界當中有任何所謂神蹟的發生,也都需要經過聖經原則的檢視,伯克富也說「在聖經中聖言啟示和事實啟示是密不可分的,前者解釋了後者,而後者是前者的具體體現。」[2],因此神蹟是不應該違背聖經的原則,聖經是用來解讀神蹟的重要方式。
[1] 伯克富(Louis Berkhof),《系統神學 Systematic Theology》,隨真譯,(South Pasadena:美國麥種傳道會,2019),162。
[2] 同上。
